庆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罚字〔2018〕4号
甘执法证字
第m10000011号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0704043699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西华池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涉嫌违反《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一案,经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3月22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所属的位于合水县板桥镇田瑶村的固平40-26井试油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井场在试油作业过程中,将清罐产生的部分试油污水存贮于防渗漏措施不到位的集水池内,导致部分试油污水下渗污染土壤,属违反《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18〕4号)、《送达回证》〔2018〕4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试油污水未全部收集处理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壹仟伍佰元整(¥815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银行庆阳分行
户名:庆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6230103037160001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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